选举权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8-07-20浏览次数:586

选举权

      党员或党员代表、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,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。要切实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,反对强加于人,防止少数人包办选举或搞“保证”选举。选举人所选的人,只要是选举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,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。决不允许追查选票、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纪律的行为。对于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的人,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,重者要给予党纪制裁。党员和党员代表,必须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,正确行使选举权。被选为某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员,应该反映自己所代表的党员和组织的意愿。候补代表、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选举权。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有选举权。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,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行使选举权。

  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》